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章出處:國家知識產權局 人氣:3326 發表時間:2022-12-30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知處字〔2022〕2號 當事人:臺州京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21MA7C9HDM97 地址:浙江省玉環市龍溪鎮小密溪村溪中北路50號 法定代表人:黃圣滿 經查,自2021年9月初開始,黃圣滿通過購買商業賬號查詢企業注冊商標等資料,將商標終止日期、申請日期、商標注冊號、商標名稱、申請人、地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等信息下載復制在自行設計的“商標終止公告”模板上,并將制作完成的“商標終止公告”打印在A4紙上。黃圣滿通過 EMS 快遞到付并收取貨款的形式向商標注冊人郵寄“商標終止公告”。為使收件人更有意愿簽收,其在快遞單寄件地址上填寫北京市西城區茶馬街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旁,寄件人填寫黃主任或李主任,以及黃圣滿的電話號碼,配貨信息用藍章蓋印“商標終止文件”。 2021年10月21日,黃圣滿成立臺州京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啟公司)以專門從事上述業務,開始在其郵寄的“商標終止公告”上加蓋京啟公司公章。至2021年11月30日,黃圣滿及當事人通過浙江省臺州市玉環市 EMS 快遞公司共以快遞到付并收取貨款的形式郵寄“商標終止公告”2663件。 當事人還通過安徽省阜陽市EMS 快遞公司郵寄“商標終止公告”,由黃圣滿蓋上當事人公章后,從玉環市通過快遞寄當事人派駐阜陽市工作人員李蘭升(已離職),由李蘭升在阜陽市進行郵寄。202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2月6日,當事人通過阜陽 EMS 快遞公司共以快遞到付并收取貨款的形式郵寄“商標終止公告”4401件。 案涉“商標終止公告”郵寄后,當事人未與企業簽訂過商標代理合同,無商標代理業務成交。 2022年4月8日,浙江省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臺市監案處〔2022〕15號),對京啟公司及直接責任人黃圣滿作出警告和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告知了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請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以快遞到付并收取貨款的形式大量郵寄藍章蓋印的“商標終止文件”,內含自行設計的“商標終止公告”,以引人誤解的方式誘使收件人簽收以招攬商標代理業務,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主觀惡意明顯,嚴重擾亂了商標代理市場秩序,構成“情節嚴重”之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決定”的規定,決定永久停止受理臺州京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業務的決定,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告。 京啟公司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例舉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臺州京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京啟公司應妥善處理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12月28日